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证明,不但保护了双方的权益,也规定了双方需要履行的义务。签订劳动合同必须谨慎,看清各项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违约责任等等不可少,而公司盖章、本人签字都得一应俱全。否则开头的疏忽,会造成今后的纠纷。本期案例就是因为劳动合同由朋友代签造成了纠纷。 【案例回放】 2000年,赵小姐应聘进入某计算机公司担任技术人员。同年10月,赵小姐与该计算机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赵小姐表现一直不错。2001年10月,适逢合同到期,公司打算与赵小姐续签合同,但恰巧她因为正在外地出差暂时回不来。与赵小姐同时续签合同的还有几人,为了签合同工作能按时结束,该公司就让赵小姐的好朋友、另一个员工小王替赵小姐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有效期为1年。赵小姐出差回来,小王把自己代签劳动合同一事告诉了她,并说续签合同的内容同原合同内容一样。赵小姐听了之后没什么表示。 8个月后,赵小姐被另一家IT公司看上,打算跳槽。她向公司提出辞职时,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她索要合同违约金。赵小姐认为字不是她签的,合同无效,对她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纠纷焦点】 公司认为,赵小姐虽然没有在续订的劳动合同上签字,但是王某代签是事实,而且她也知道。赵小姐却认为,自己是在事后才知道代签劳动合同一事,之前都不知道,也不知道续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变化,她也没再仔细追究。这起劳动纠纷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代签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应。 无论是初次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续签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签名都是其在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是对合同权利义务接受的表示。签名者应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若他人代签合同,应得到当事人委托或事后追认,否则,合同不对该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然而,民法通则中还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分析判决】 赵小姐虽然没有委托小王代其续签合同,但她出差回来后,小王就告之她代其在续订的劳动合同上签名一事,且明确告诉赵小姐:续签合同的内容同原合同内容一样,属于得到当事人事后的追认。对此,赵小姐未提出任何异议,劳动合同履行了8个月,她未作否认表示。对于原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违约金,赵小姐是清楚的。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默示同意,该合同对她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劳动法》中“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规定,有权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部门,只能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认定或宣布劳动合同无效。赵小姐以劳动合同是代签的,就单方面认定合同无效是没有道理的。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赵小姐提前离开公司,应当承担合同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