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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将充分听取社会对交强险费率浮动意

发布时间 2009-09-15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1日16:1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1日电(记者 毛晓梅 王文帅)自6月15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公布以来,5天时间内,中国保监会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488件。社会公众意见主要集中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是否成熟、费率是否应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费率浮动是否存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费率上下浮动比例是否公平、浮动比例设置的依据是否科学五大方面。

  这是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在21日召开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媒体见面会”上披露的。

  ——关于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问题。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尚不成熟,提出费率浮动办法要根据交强险总体盈亏情况进行研究,应待交强险基础费率调整工作完成后,根据实施具体情况,再在适当时机考虑制定费率浮动办法。也有意见认为,交强险实行刚刚才一年,诸多方面不成熟,费率浮动办法不宜过早推出。

  ——关于交强险是否应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问题。意见认为交强险费率与

 
   交通事故挂钩是可以理解的,但与交通违章挂钩就不合理了,尤其是将“闯红灯”等常见交通违章现象也纳入浮动范围明显不妥。“闯红灯”违章的情况非常复杂,有时是电子装置的误差问题,有时是行人或前车违章引起的,有时是开车人不熟悉情况造成的,一次“闯红灯”交强险费率就上浮10%的规定太苛刻。也有人认为,费率挂钩浮动的标准还应在草案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让更多的人得到费率下浮的机会,同时也要让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严重违章的人付出更多的代价,特别是对于严重超速、超载、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也应进行费率浮动。

  ——关于交强险费率浮动是否存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问题。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变相行使了行政处罚权,而保险公司无权行使行政处罚权。也有人称,交通违章后交管部门已对司机进行相关处罚,如交强险费率也随之上调,就是对违章司机的重复处罚。

  ——关于费率上下浮动比例问题。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上浮容易,下浮难;多交容易,少交难”,实际上就是变相涨价。还有人提出,下浮条件过于苛刻,让人很难达到;上浮却是“轻而易举”,尤其对于新司机来说,享受优惠太难。也有一些不开车的人建议,对于一年内有3次以上责任事故的,浮动比例应加到50%-100%,甚至成倍增长不封顶,而对于连续5年或6年无责任事故的,保费应减少50%,以鼓励安全行车行为。对于连续10年无事故的,只交10%就行了。

  ——关于费率浮动比例设置的依据问题。有人建议,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的制定应遵循“法制、科学、公平”的原则。法制原则就是要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按法定程序办事;科学原则就是费率及浮动幅度的确定要以数据统计、调查分析和数学模型为科学依据;公平原则就是要兼顾各方面的合法利益,正确对待社会的呼声,提高这方面工作的透明度。

  袁力说,目前接收到的社会意见大多数是中肯的、富有建设性的,也有一些意见是对交强险制度不了解造成的。保监会一并表示感谢并高度重视这些意见。

  袁力表示,目前我国保险业正处在发展初级阶段的初始时期,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监管部门都还不是很成熟。在交强险制度实施过程中,保监会要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交通安全状况、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知程度及对新制度的接受程度、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等,特别是要充分听取和采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将新制度的推进力度、实施进度与社会公众的承受度结合起来,既贯彻国家法规,又坚持“以人为本”,保护最广大投保人利益,使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机制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民意。

    保监会: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允许逐步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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