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县内外单位、团体、个人采用不同方式,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推销县内产品。 第三条:对于通过不同方式和途径,从县外、国外引进资金的,均按实际到位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1、对引进国外及港澳台资金者,资金用于举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按引进资金额的1%一次性奖励;资金系企业借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按引进资金的0.5%一次性奖励,并在使用期内每年按国内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差的50%实行奖励,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不再扣减一次性奖金。 2、凡通过个人努力,从县外引进国内资金、争取计划外贷款,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按实际利用资金额给予引资者0.5%的劳务费,并在使用期内分年度,按基准贷款利率利息差的40%给予奖励,高于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者不再扣减劳务费。 3、从县外争取计划外无偿资金者按5%实行奖励。 4、对县内党政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从国家、省计划之外争取资金的有功人员,视其情况分别给予政治上嘉奖、记功、记大功,并按第三条第2款、第3款中劳务费和奖金的80%进行奖励。 5、对金融部门在规模外从外地拆入资金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6、对于引进无偿捐赠资金用于举办公益事业者,按捐资额的5%奖励,视捐赠额,可以命名、树碑立传或给予其它荣誉。 7、引进的外资按同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奖金,引进的设备、技术等按折算人民币计算并支付奖金。 第四条:奖金来源 1、县政府、乡镇政府财政设项目专项奖励基金。 2、引进资金用于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的,奖金由受益的同级政府财政专项奖励基金支付。 3、引进资金用于经营性公益事业或用于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奖金由受益的同级政府财政专项奖励基金和资金使用单位分别支付20%和80%。 4、引进资金用于举办外商独资企业的,奖金由受益的同级政府财政专项奖励基金支付。 5、引进资金属借款、贷款的,奖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 第五条: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有功人员在人事、就业、户口、入学等方面均可享受优惠待遇。 第六条:联系推销县内产品者按企业规定的销售提成进行奖励;为县内企业购进紧缺、低价原料、物资的,按购进额的0.3%支付劳务费,并按市场差价的10%奖励。 第七条:招商引资工作纳入乡镇和县直单位年度工作目标,根据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奖惩。 第八条:建立招商引资档案,载入淅川史册。 第九条:招商引资所得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