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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因病身亡 遗产管理人履责

发布时间 2013-05-14

 

 借款人因病身亡 遗产管理人履责

     近日,延庆法院依法指定遗产管理人,妥善处理一起因债务人死亡而引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2001年,瞿某以其所购坐落在延庆县康安小区的楼房一套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从建行延庆支行借款7万元,借期为84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近千元。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借款人瞿某于2005年5月病故,该借款自同年11月开始拖欠。截至2006年8月,共计拖欠本金及利息3万余元。同年12月,建行延庆支行以瞿某之妻陈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偿还欠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在诉讼中,陈某于2006年12月31日病亡。瞿某夫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一子一女已成年,均表示放弃继承,并拒绝管理遗产、清理债务。

 

  由于抵押担保的房屋属于瞿某的主要遗产,在无人管理的情况下,法院为确保本案处理程序合法,按照法理和情理并重的原则,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血缘关系,直接依法指定瞿某之子作为瞿某的遗产管理人,通知其出庭参加诉讼,并最终判决解除建行延庆支行与瞿某签订的借款合同,责令瞿某之子在瞿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欠建行延庆支行的贷款本息,同时以抵押物楼房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至此,这起因借款人死亡,继承人又放弃继承的借款纠纷案得以顺利审结,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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