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借款 仅凭借条能否有效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本是情人关系,2004年初两人相识后不久便开始同居。至2007年10月双方因婚姻问题产生纠纷,同月12日在商谈分手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200,000元的借条一份,载明于2009年10月1日前还款。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200,000元。被告辩称,借条是当时在胁迫的情况下写的,且原告系其包养的情人,包养期间原告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而自己作为公司老板,经济实力雄厚,不可能向原告借款。原告除提供被告书写的一份借条外,未能提供任何给付钱款的凭证或转账的依据。且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原告在此期间没有收入,家庭经济条件也十分困难,不可能有这么多钱借给被告。综上,法院以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中也规定:“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由于原告仅能提供一份借条,未能提供其他任何付款的凭据。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综合原、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和双方的经济能力,法庭认为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因此,依据相关法律,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