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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擅自拆改房屋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 2013-05-15

 

  因索要工程款及违约金,某装修公司将业主黄某告上法庭。据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装修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解除双方施工合同,黄某向装修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装修管理费及押金十万余元;装修公司赔偿黄某房屋修复费用和租金损失六万余元的判决。
    2008年5月,黄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为黄某房屋进行装修。同时约定,双方需对装修公司提供施工图纸签字确认;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合同签订后,黄某支付装修款7万元。同年11月,黄某向装修公司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称装修公司的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且严重延误工期,要求装修公司撤场并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装修款。

    后装修公司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黄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黄某反诉称,装修公司一直未提供施工图纸,在施工方案未得到其确认的情况下擅自强行施工,破坏了房屋的主体结构,截断了暖气管,并导致其未能按期入住。故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装修款7万元,支付房屋破坏部分恢复原状费用、暖气管修复费用、租金损失等共计8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装修公司不服判决,以一审法院对违约金数额计算错误,判令其向黄某支付恢复原状费用和租金损失缺乏依据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依照合同及工程造价鉴定,确定黄某向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对施工图纸签收确认,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装修公司在施工时并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其称拆改项目系依黄某要求进行的证据不足,应承担该部分项目恢复原状的施工费用以及黄某未能及时入住的租金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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