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司法部关于暂不为民间借贷合同办理公证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89]司发公函字第381号 【颁布时间】 1989-11-03 【实施时间】 1989-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5316 【正 文】
司法部关于暂不为民间借贷合同办理公证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公证管理处1989年10月4日《关于可否为民间借贷合同办理公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政策性规定,合法和违法的界限不易掌握。因此,对民间借贷合同,无论是用于生活的无息借贷,还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息借贷,在国家或当地未做出允许的规定之前,暂不予办理公证。今后,遇此类问题申请公证的,可及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系。凡国家和当地均无明确的法律、政策规定的,原则上都暂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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