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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乡村”创建试点

发布时间 2013-05-17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的意见》(农办科〔2013〕10号),我部今年将遴选1000个“美丽乡村”创建试点乡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美丽乡村”创建试点的申报主体是村、乡(镇),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村或乡(镇)优先申报。 

  (一)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生态和乡村文明基础良好; 

  (二)人文风貌或自然景观等方面有一定特色; 

  (三)申报主体和当地政府开展创建的积极性高; 

  (四)对照《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目标体系》(见附件1),通过创建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二、申报程序 

  按照“创建单位申请,县级农业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农业部审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一)申请。申报主体提出申请,填写“美丽乡村”创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申报主体是村的,申请表须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申报主体是乡(镇)的,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二)审核。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报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复核。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本省(区、市)实际对材料进行复核,统筹确定本省申报对象并报送农业部。申报文件应附申报单位汇总表和创建主体申请表。 

  (四)评定。农业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美丽乡村”创建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北路2号院,中央农广校大厦5楼农业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环境保护处。(若邮寄材料,请在信封注明“美丽乡村申报材料”) 

  邮政编码:1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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