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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和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 2016-06-14

  经教育部授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依据国家留学政策及地方政府制定的促进和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参照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为符合相关要求的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就业报到和落户手续服务。
 
1、在国外留学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
2、出国前已办理解除公职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
3、出国留学一年以上(满360天);
4、申请在北京落户的需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且学业结束回国两年内,按要求把所有申请材料递交
至我处受理;
5、申请到其他省市省会城市(不包括 上海 、深圳) 落户的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请参考《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明信》流程。
 

1、回国赴上海、深圳工作的留学人员不需要在我中心办理就业报到和落户手续,办理要求和相关手续请咨询当
地人事局(引智办);
2、申请在京落户的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国人员,请将申请材料交由聘用单位统一办理,中心不受理个人申请;
3、在国内保留学籍期间出国学习或以校际交流形式出国学习,回国后须由国内院校办理就业落户相关手续,不
在我处办理相关手续。
4、北京户籍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在京就业手续请本人到中心递送申请材料;
5、就业报到证、落户介绍信均只能办理一次,过期、丢失后果自负,请留学人员务必自行复印留存。
6、就业、落户业务分别收取100元。
7、已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不能办理落户及就业报到手续。
8、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也可通过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京落户手续。
单位备案和年检管理办法 | 数字证书管理办法 | 所需材料 | 常见问题  
  学历认证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    
在京单位备案(所需材料)         档案转移  
 领取《就业报到证》(2份),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落户介绍信》(1份),赴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转移手续   领取结果: 审核通过后,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审核结 果,申请人按照邮件通知的 时间和材料要求领取结果 递交材料 :按照约定时间,单位统一递交材料,详见“材料要求”  个人注册、单位预约:个人登陆系统注册,单位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系统在系统中预约递交材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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